杭州余杭区一卖淫团伙覆灭:提供违法服务300余次,获利14万左右

2020年10月4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杭州余杭区一卖淫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提供违法服务300余次,获利14万左右。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毛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中旬至8月中旬,童某(已判刑)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楼××房××街道××村××组××号××房,容留、介绍刘某、董某、杨某等六名以上卖淫女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毛某明知童某容留卖淫女卖淫,仍将其位于××村××组××号的租房提供给童某容留六名以上卖淫女卖淫280次左右,涉及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30000元左右,被告人毛某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左右。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与童某预谋后,为童某容留的三名以上卖淫女介绍嫖娼人员,并从中分成,涉及介绍卖淫2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左右,被告人胡某分得人民币3500元左右。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其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1部,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毛某9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毛某结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胡某结伙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毛某9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追缴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五、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胡某犯罪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结语

本案中,提供违法服务300余次,获利14万左右。被告人均已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