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与老公吵架 随后突然身亡

被告人尉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现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坡社区**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可能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2月18日报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1月2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尉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尉家坡社区B楼1105室与妻子王某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厮打。期间,尉某甲使用玻璃水杯砸向王某甲头部、右脸部位数下,致王某甲昏迷,后120赶到现场确认王某甲已死亡。被告人尉某甲随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司法鉴定,王某甲主要因外伤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其脑血管病变系辅助死因,对死亡的参与度为30%左右。经审查,尉某甲对其将王某甲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西安急救中心急救病历等材料、120调派记录、北方医院住院病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尉某乙、尉某丙、熊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王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用水杯在王某甲的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5月14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