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两人在足浴店组织卖淫 为拉生意向出租车司机发钱带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20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宋**(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郑县***镇****足浴店(****足浴店)组织妇女卖淫,为拉动店内业绩,宋**等人成立了“5566*****带客群”的微信聊天群,邀请出租车司机进群,通过给出租车司机发放带客提成的方式,促使出租车司机拉客人到店内消费。宋**、刘**等人在群里宣传称出租车司机拉客人到****足浴店内消费给司机相应提成,客人消费足浴项目的给司机提成20元,消费保健项目的给司机提成50或60元。被不起诉人明*2018年4月22日送一名男子到****足浴消费,陈**通过微信红包向其支付带客提成60元。

本院认为,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