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女子介绍失足女与人发生关系 从中渔利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乡**村**号,住本市罗湖区**。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高陵县**乡**村**号,住本市罗湖区**路**号**房。因介绍卖淫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租用本市**区**名园**座**房提供给失足妇女何某某进行卖淫违法活动,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介绍嫖娼违法行为人给吴某某从而收取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一名嫖娼违法行为人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张某某于次日12时与该名嫖娼违法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好处费人民币200元给程某某。
(二)2019年6月10日,嫖娼违法行为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嫖娼意愿,双方约定嫖资为人民币700元。程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将失足妇女张某某住址发送给程某某。当天22时许,谢某某通过被告人程某某获知地址后自行前往本市**区**广场**座**房间与失足妇女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支付现金人民币700元给张某某,二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三)2019年6月10日,嫖娼违法行为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嫖娼意愿,双方约定嫖资为人民币700元。程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将失足妇女何某某的住址发送给程某某。22时30分许,罗某某通过被告人程某某获知地址后自行前往本市**区**路**名园**座**房某某失足女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700元给何某某,二人被民警当场查获。
(四)2019年6月10日晚,嫖娼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提出嫖娼意愿,双方约定嫖资为人民币700元,吴某某将失足妇女何某某的住址发送给陈某某。当日22时许,陈某乙到达本市**区**路**名园**座**房,进房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陈某某、罗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罗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