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孙杨案仲裁报告全文(第四部分)

北京时间3月4日晚,CAS官网公布了孙杨案仲裁报告。以下为完整仲裁报告全文的第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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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仲裁组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笔译与口译的质量令人极为失望,尤其是在听证会开始时的部分。对于在翻译运动员的证词时所明显存在的问题,仲裁组指示当事人立即纠正翻译问题。在运动员与WADA同时拥有中文母语的法律顾问/翻译员的情况下,双方被邀请达成一致,同意使用自己的法律顾问/翻译员进行口译。在余下的听证会上。双方毫无保留,毫不犹豫地同意启用一位新的翻译员翻译证词,他努力的翻译使得小组和当事人都十分满意。
127.听证会结束后,经双方同意,对运动员的检查(已记录在案)提交给一个独立的翻译机构,该机构在听证会期间对他的证词进行转录和翻译。在这方面,仲裁组感到欣慰的是,运动员在仲裁组面前的证词实际上与国际泳联兴奋剂仲裁组之前的证词相同。换言之,最重要的是,尽管在听证过程中翻译得很糟糕,但运动员的证词在本程序中得到了正确的翻译,以及充分的考虑和理解。
五、当事人意见书和救济请求书
A、 上诉人
128.WADA的意见实质上可以总结如下(部分基于WADA在其上诉摘要中提供的摘要,该摘要逐字复制):
➢“本案涉及[IDTM]作为FINA的样本收集机构进行的有争议的样本收集过程。IDTM样本采集团队包括一名女性[DCO],一名女性[BCA]和一名男性[DCA]。在本案中,国际泳联委托国际泳联的IDTM样本采集小组从一位著名的中国游泳运动员(运动员)身上采集比赛外的血液和尿液样本。在过去的几年里,IDTM收集了大量的运动员样本。根据IDTM为运动员存档的行踪信息,IDTM决定于2018年9月4日晚开展本次“不提前通知”样本采集活动。
➢这位运动员多年来一直是一名优秀的游泳运动员,2008年参加了他的第一届奥运会,2012年赢得了他的第一枚奥运金牌。多年来,他一直在国际泳联注册的测试池中,因此,他必须遵守《世界反兴奋剂规范》(“规范”)和《国际测试和调查标准》(“ISTI”)的强制性行踪要求,包括要求确定运动员每天一小时的行踪保证他会在一个特定的地点。2018年9月4日,这位运动员曾保证在晚上10点至11点期间到他的住处。
➢IDTM团队在晚上10点前抵达运动员住处,但在运动员到家前等待了近一个小时。到达后,DCO通知运动员并介绍了IDTM团队。他们搬到运动员别墅附近的一个俱乐部房间,开始收集样本。运动员毫无异议地提供了血样。但后来情况发生了严重变化。
当DCO要求提供尿样时,运动员质疑了DCA作为监督运动员提供尿样的监护的授权和文件。运动员拒绝在DCA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尿样。这名运动员和他的随行人员(他的母亲和私人医生在场,另外两名中国体育官员通过电话参加)坚定地坚持说,DCA没有提供足够的文件,因此不会提供尿样。
但运动员和他的随行人员之后得寸进尺。尽管该运动员已经无异议地提供了他的血样,但他们现在的立场是:BCA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授权文件,因此该运动员的血样无效。
IDTM团队和受其支持团队怂恿的运动员之间发生了许多争论。僵局最终以铁锤的打击而结束——具体来说,一名保安在外面拿着运动员的一个血样容器,用铁锤击碎了它。正如保安回忆的那样,“后来一个个子不高的人递给我一个瓶子,让我用锤子把瓶子底部打开”,在锤击过程中,运动员蹲在保安旁边,用手机上的手电筒照亮了血样容器。最后,IDTM小组离开了俱乐部,没有采集到任何血液或尿液样本。
虽然在样本收集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事实争议,无法分辨谁对谁说了什么,但两个关键点没有争议。第一,虽然运动员最初通过提供血样(A和B血样)进行合作,但毫无疑问,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单独和集体不允许DCO拿走运动员提供的血样。第二,无可争议的是,运动员从未按照DCO的要求提供尿样,其依据是运动员的论点(下文解释的误导性论点),即DCA未能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其参与样本收集过程的权力。
关于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阻止DCO采集其血液样本的行为,他们自己的话复述了这个故事。运动员承认,“我投诉并告诉他们,他们无权带走采集的血样”,“因此我坚持保留血样。”运动员的私人医生(巴震医生,他以前曾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给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后来,禁期结束后继续辅助运动员)来到了现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告诉(DCO)不能带走血样”,然后“我重申了检查官不能带走血样的立场。”这位运动员的母亲回忆说,巴医生“强烈反对”IDTM团队“拿走血样”。而另一名运动员随行人员韩兆奇博士“明确表示,(BCA)不能带走血样。”
因此,在用锤子砸向血液容器之前,运动员和他的团队已经干扰和阻碍了DCO履行其兴奋剂管制职责。
运动员在样本采集过程中的恶劣行为-包括未能提供和拒绝提供尿样,阻止DCO拿走他的血样,打破了血样容器,撕毁了签署的兴奋剂检查表,这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查规则中的规定。运动员声称DCA和BCA未能提供足够的文件,这不构成《守则》规定的有效辩护,运动员也不能说他依赖其随行人员的建议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在此基础上,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第2.5条(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的任何部分)的规定:i)在采集后拒绝允许DCO取出血样;ii)打碎或协助打碎其中一个血样容器;iii)应要求拒绝DCO,将损坏的容器和未损坏的容器连同血液样本一起归还;iv)未经DCO的陪同或授权而小便;v)销毁含有运动员签名的兴奋剂检查表,确认收集血液样本的通知;vi)撤回其对私人医生到达样本收集点后,收集血样的意见。
“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从未检查过篡改问题,因为他们发现,英国药管局未能提供适当的文件证明其来自国际药物管理局的权威,因此采血环节是“无效的”。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在两个方面犯了错误。
首先,在DCO(而非DCA)与运动员进行初次接触、执行通知程序和提供第5.4.2条和第5.3.3条要求的文件的情况下,ISTI不要求DCA或BCA提供其授权的单独文件。[…]
其次,即使国际泳联兴奋剂仲裁组的分析在摘要上是正确的,但它不支持运动员没有违反国际泳联2.5条款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无异议地提供了血样,并在《兴奋剂检查表》上签字,表示已收到通知。样本一经收集,即归国际泳联作为测试机构拥有,根据《国际泳联章程》第10.1条(从运动员身上收集的样本归测试机构在样本收集环节中拥有)。
运动员也违反了国际泳联第2.3条(逃避、拒绝或未能提交样本收集),原因与上述相同。
第10.3.1条FINA DC规定,违反第2.5条FINA DC的行为,应受到四年的取消比赛资格处罚。在国际泳联的条款中,没有任何规定为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减少四年内的篡改资格提供任何依据。
第10.3.1条FINA DC规定,违反第2.3条FINA DC的处罚应为四年,除非未能提交样品,运动员可以证明违反反兴奋剂规则非故意(定义见第10.2.3条),在这种情况下,禁赛期应为两年。运动员不提供尿样和拒绝提供尿样,行为本身只能是故意行为。运动员也不能因此根据第10.5.2条中定义的“无重大过失或疏忽”来确定减少处罚。
2014年6月,运动员在其一个样本中检测到曲美他嗪,而受到了三个月的禁赛。因此,在本案中,违反第2.3条或第2.5条的行为将构成第二次违反。根据国际泳联第10.7.1(c)条的规定,运动员因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被视为第一次违反规定而被取消资格的期限应乘以2。
“如果本CAS小组认定运动员违反了FINA DC 2.3或2.5,WADA认为,根据FINA DC 10.11,不合格期应从CAS小组最终决定之日开始。”
129.在此基础上,WADA提交了:
“1. WADA的上诉可以受理。
2.国际泳联兴奋剂委员会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决定被搁置。
3.根据仲裁组对所指控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行为的调查结果,孙杨先生将被处以适当的禁赛期,从中国科学院就此事作出最终裁决之日起,具体如下:a、 如果小组认定FINA DC 2.5项下存在篡改违规行为,或FINA DC 2.3项下存在“拒绝”或故意“未提交”违规行为,则为八(8)年的不合格期;b、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小组认定FINA DC 2.3项下存在“未能提交”违规行为,并认定该违规行为并非FINA DC 10.3.1项下的“故意”违规行为,则为四(4)年的禁赛期;c、在另一种备选办法中,如果小组认定国际泳联DC 2.3项下存在“未能提交”违规行为,并认定该运动员在国际泳联DC 10.5.2项下没有重大过失或疏忽,则该运动员的禁赛期为至少两(2)年,最多四(4)年。
4.孙杨先生在2018年9月4日至适用的禁赛期开始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将被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品。
5.将仲裁费用以及与诉讼有关的法律费用和开支的适当分摊额判给WADA。”
B、 第一被告
130.运动员提交的材料,实质上可以总结如下(部分基于运动员在其答案中提供的摘要,逐字复制):
➢“根据妥善解决的中科院判例法,
“使用兴奋剂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应用严格的规则。如果运动员仅因其体内存在可证明的违禁物质而受到制裁,他或她有基本权利知道,作为检测机构,被申请人,包括与之合作的WADA认证实验室,严格遵守了强制性保障措施。严格适用这些规则是对兴奋剂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制度的交换条件”(CAS 2009/a/1752&CAS 2009/a/1753;CAS 2014/a/3487第4段)。146.2条
➢虽然这不是一个不利的分析结果(“AAF”)的情况,[运动员]认为同样的理由应适用于FINA DC提供的任何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包括FINA DC 2.3(“逃避、拒绝或未能提交样本收集”)和FINA DC 2.5(“篡改或试图篡改任何部分因为这些规定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度。
➢因此,作为上述交换条件的一部分,IDTM和FINA必须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测试期间严格遵守适用规则,特别是ISTI(下文讨论)中规定的通知要求。
➢上诉决定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
“运动员(和每个运动员)都要严格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法和国际泳联的规定。兴奋剂委员会必须坚持国际药物管理局和国际泳联也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药物管理局的要求。兴奋剂小组拒绝任何论点或声称其所确定的通知程序中的缺陷是轻微的,不影响所采集血液样本的完整性,也不应导致整个检测无效[…]
[…] ISTI中包含的通知流程是行使运动员管辖权的核心,从而获得对运动员施加繁重义务和处罚的权力。通知是必须正确执行的操作。通知是进入繁重义务和责任领域的“门户”——所有这些都落在运动员身上。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坚持认为,国际泳联成员必须确切地知道他们是在谁的授权下接受检测的,参加样本采集会议的每一位官员都经过了样本采集机构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确实选择对采集的血液样本进行非常令人不安的行为[……]这一事实并不能消除IDTM和FINA遵守ISTI所载规定的要求。”
➢第5.1条还规定了运动员通知规则的目的如下:“5.0运动员5.1目标其目的是确保按照第5.4.1条的规定,将样本收集情况适当通知被选中进行测试的运动员,确保运动员的权利得到维护,确保没有机会操纵将要提供的样本,并确保将通知记录在案。”➢因此,为了确定违反了FINA DC 2.3和FINA DC 2.5,【WADA】必须首先确定,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测试期间,测试机构(即由FINA授权的IDTM)包括IDTM样品采集人员严格遵守上述强制性保障措施。
➢为了证明运动员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WADA不能依赖兴奋剂机构的一些所谓的“习惯做法”(在任何情况下,兴奋剂机构的存在都是未经证实的;见下文[…])。中科院2019/A/6148-第32页
➢WADA也不能严肃地宣称,严格遵守适用的要求是不允许的,因为[运动员]对ISTI的阅读将是“超技术的”(!)相反,[运动员]有权要求IDTM严格遵守简单的措辞和适用的规定,特别是下文讨论的ISTI第5.4条和第5.3.3条。
➢最后,WADA认为,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测试中,[运动员]应立即提高(和/或二次猜测)所有不符合的可能规则和标准。这位[运动员]没有义务就必须满足的要求向兴奋剂官员提出建议,以便适当地通知运动员。这是为兴奋剂官员,更广泛地说,为国际药物管理和国际泳联,以确保兴奋剂官员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在国际体联。如下图所示,WADA自己的指示规定,DCO必须向运动员出示其授权书和所需的补充身份证明文件[…]。
➢正如中国科学院正确指出的:
“反对兴奋剂的斗争是艰巨的,可能需要严格的规则。但是规则制定者和规则应用者必须从严格要求自己开始。可能影响运动员职业生涯的规定必须是可预见的。它们必须来自正式授权的机构。它们必须以符合宪法的适当方式被采纳。它们不应该是一个模糊的吸积过程的产物。运动员和官员不应面对相互排位赛甚至相互矛盾的规则,这些规则只能根据一小部分内部人员多年来的实际做法来理解。”
➢[运动员]在测试[运动员]时,IDTM(由FINA授权)不符合ISTI的严格要求。
➢在未严格遵守适用要求的情况下,IDTM和FINA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测试期间未有效地对运动员行使管辖权,如果没有履行适当通知的先决条件,运动员就这一具体测试不可能承担任何义务和受到任何惩罚。因此,未经适当通知,运动员不得违反国际泳联DC2.3和DC2.5的规定。[…]
➢因此,[运动员]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反兴奋剂测试中,任何违反国际泳联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受到制裁。”
➢“人格权的概念旨在保护个人不受其私人领域和自由的干涉,并以民法管辖权为基础,特别是在瑞士。瑞士法律根据《瑞士民法典》(“SCC”)第27条和第28条保护私人和专业发展,该条构成了协会的“强制性法律”,尽管协会具有自治权。体育管理机构尊重自己的规则是不够的,但体育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侵犯其成员的人格权,除非这种侵犯是合法的。[…]
➢本专用条款第28条通过赋予任何人向法院申请保护的权利,保护其人格权受到非法侵犯的人。除非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同意,或(ii)存在压倒一切的私人或公共利益,或(iii)法律授权侵犯有关人格权,否则侵权是非法的。因此,从原则上讲,侵犯人格权是非法的,除非有关协会能够证明符合上述三个理由之一(即例外情况)。然而,即使这些例外之一得到满足,侵犯人格权(即体育管理机构对运动员的制裁)也必须符合相称性的基本原则。[…]
➢如果[运动员]按照WADA的要求被判8年(或者,4年)的禁赛期,很明显,他的人格权将受到严重侵犯,因为运动员将无法参加比赛,他的名誉也将受损。”
➢上述侵权行为的可能例外情况均未得到满足,即在本专用条款第28(2)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存在对运动员进行制裁的压倒性(私人)利益。因此,对运动员的任何制裁都是无效的。➢“假设反兴奋剂机构能够确立合理的目标,那么法庭必须评估制裁是否超过“在寻找合理目标时合理要求的制裁”。如果是这样,那就不成比例,因此是非法的。某一特定制裁是否相称,取决于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
➢“与WADA的主张相反,鉴于上述情况的真正特殊情况[……],运动员不承担任何重大过失或疏忽,因此,如果应实施任何制裁(非制裁),应根据[国际泳联第10.5.2条]减少制裁。”
131.在此基础上,运动员提交了以下要求:
“关于上诉的可受理性:
1.WADA的上诉不可受理;
关于中国科学院的管辖权:
2.中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关于案情:
3.和田的上诉将被驳回。
4.孙杨先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与在中国科学院进行的上诉程序有关的费用,将被授予裁决。
5.WADA应承担仲裁费用。”
C、 第二被告
132.国际泳联支持上诉裁决的论点和对其在本上诉仲裁程序中作用的说明如下:
➢“在本仲裁程序中,国际泳联被WADA指定为作出上诉决定的国际联合会的被告。后者是由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提出的,该小组是国际泳联的一个司法机构,由具有反兴奋剂经验和知识的公正人士和国际泳联DC组成。
➢在本案中,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显著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了一项国际泳联认为不应受到严重批评的决定。事实上,尽管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在2019年9月4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行为在某些方面可能得到了更多的衡量,但兴奋剂检查小组在非竞赛性兴奋剂检查中严重违反了适用的正式要求,必然会导致后者的无效性。
➢在国际泳联兴奋剂问题小组审理[原文如此]的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大量材料,并提交了几份书面材料。在2018年11月19日举行的为期12小时的特别听证会上,双方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件,审查和盘问不少于10名证人,并作出最后口头申辩。
➢深入分析了适用条例,特别是[国际证券交易协会],以及案件事实,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认为,在2018年9月4日晚对运动员进行测试的三名测试小组成员中,有两名没有获得样本收集机构的适当认证,因此,运动员没有按照适用规则得到通知,样品采集环节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得出结论,运动员没有违反任何反兴奋剂规则,特别是《国际泳联》第2.3条和第2.5条。
➢国际泳联完全支持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的分析和结论。国际泳联不会重述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提出的每一个论点,并恭敬地将该小组指给后者。国际泳联将把注意力集中在上诉决定的主要内容上,并在必要时根据和田在其上诉摘要中提出的有争议的论点完成上诉决定。”
133.在此基础上,国际泳联提出以下:
“关于上诉的可受理性:
1.宣布和田的上诉不可受理;
关于上诉的可受理性[原文如此]:
2.宣布中科院对和田公司提出的上诉没有管辖权;
关于案情:
3.驳回和田的上诉;
4.确认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于2019年1月3日对孙杨先生作出的决定;
5.如有仲裁费用,请命令WADA全额支付。
6.命令WADA为与这些诉讼相关的国际诉讼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支付大笔款项。”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