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非法走私110千克穿山甲鳞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近日,上海三中院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从境外走私大量穿山甲鳞片入境,数额高达232万余元。上海三中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11月26日和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分别从赤道几内亚和埃塞俄比亚乘坐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人员从其二人共同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大量疑似穿山甲鳞片,并予以扣留。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将上述涉案鳞片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涉案鳞片均系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鳞片,重量共计110.45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32.9万元,已扣押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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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共同从境外非法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数额达2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与徐某的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未参与穿山甲鳞片的购买及销售环节,只是随徐某一起将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行李箱托运至境内,并听从徐某的安排携带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行李闯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日前,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