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两名失足女浴室内卖淫 浴室老板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祝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休闲山庄浴室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巷**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潇,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祝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市亭湖区**休闲山庄浴室容留卖淫女潘某某、徐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分别向嫖客张某某、严某某卖淫(均已被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