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将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网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网络谣言。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及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觉抵制不实信息。对未经证实以及地域不清、来源不明的网络信息严禁断章取义、捕风捉影,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及时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向公众说明情况。

三、尊重保护个人隐私。对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信息甄别能力。对网络传播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未经证实的消息不上传、不转发、不扩散,自觉做守法公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对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等网络平台传播的不实网络谣言,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鼓励广泛宣传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底线,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保持冷静理智,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积极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及线索。

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5日

法律链接

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需要承担

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一、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5、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散布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散布,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6、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

二、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因造谣、传谣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则应向他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他人因名誉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

来源:平安巴彦淖尔

‍编辑:葛希合

校对:刘曼容

审核:陈焕坤

终审: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