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扣除社保金额却从未为员工缴纳社保 法院:退还工资,支付补偿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成都一工厂每月从员工应发工资里扣除个人应缴社保金额,但离职后该员工才发现工厂竟然从未为其缴纳社保,气愤之下诉至法院维权。5月25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合计40120.97元。
2017年6月,令某应聘到成都彭州市的某无线电厂从事模具设计工作,每月工资约8000多元。令某提醒工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应该缴的,我们肯定要给你缴,这个大可以放心。”该工厂的相关负责人满口答应。
随后几个月,令某看到自己工资明细中和其他同事一样都扣发了代缴社保的707.32元,便认为工厂已按约定为自己缴纳了社保,从此安心在工厂工作,即便双方直到2019年8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令某也未疑心过自己社保的问题。
前不久,该无线电厂不愿继续雇佣令某,便用各种理由为难他,令某苦不堪言,遂于2021年4月提出离职。离职后,令某才惊讶发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显示,某无线电厂并未为令某购买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工作的4多年以来,用人单位竟一边以“社保代扣”的名义扣发令某的工资,一边从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购买社保。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某无线电厂辩称,认可应当支付令某未发工资,但令某系主动离职,工厂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存在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无线电厂每月以缴纳社保费为名扣发令某部分工资,但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令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无线电厂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发生企业逃避责任,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承办此案的刘佩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购买社保,并及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查看单位是否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尽早发现问题,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