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肇事逃逸命案19年不立案,家属起诉警方不作为遭驳回

2001年11月5日,甘肃庆阳市庆阳机场跑道北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19年后的一次意外,死者家属发现该案未纳入警方侦破案件中,案件未曾立案。
在当地检察院督办下,19年后当地警方才立案。然而,该案至今未能告破。死者家属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原西峰市公安局(现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告上法庭。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死者家属处获悉,今年5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家属上诉。
死者家属表示不服,将继续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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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赵先生说一定要给父亲讨回公道。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督办警方19年后才立案
2001年11月5日晚7时许,甘肃庆阳人赵世利骑自行车搭乘妻弟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在庆阳机场跑道附近,他俩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致使赵世利及妻弟受伤,肇事车辆及嫌疑人逃离现场。
有路人报警并通知家属,家属随后赶到将赵世利二人送往彭原卫生院救治。因赵世利伤情严重,后被送至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5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车辆及嫌疑人逃逸。
原西峰市公安局(现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当日接到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因天色已晚,不具备勘查条件,遂于次日14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赵世利死亡后,法医对赵世利尸体进行检验,认定赵世利左上肢肱骨粉碎性骨折,左前第一至第六肋骨骨折,系车辆碾压后导致骨质损伤创伤性休克失血死亡。
案发后,原西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发出协查通告。侦查活动从2001年11月6日开始,由于案发地偏僻、技侦手段落后等因素,案件一直未能侦破,警方也未进行立案。
期间,赵世利家属曾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赵世利儿子在办理该案国家司法救助时,得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没有将该案件纳入未侦破案件中,案件未曾立案。
于是,2020年7月6日,赵世利家人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未立案侦查、丢失资料、渎职等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诉。
庆阳市检察院和西峰区检察院督办该案,责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立案查处。2020年8月31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19年时间。
警方立案后,对于丢失尸体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病历等问题进行查找,未能查询到相关材料。
经检察院核查后认为,未发现公安干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线索,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相关干警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建议庆阳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2021年7月6日,庆阳市公安局成立以西峰分局局长为组长的“赵世利被过失致死案”专案组,西峰分局就该案发布了征集线索通告,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嫌疑车辆进行了排查,案件仍未告破。
▲今年5月11日,庆阳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家属上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侦刑案不属受案范围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赵家人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侦办该案的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警方代理人答辩称,赵世利家人诉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5日,甘肃省宁县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赵家人的起诉。
赵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赵家人还向法院提交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
去年12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今年5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终审法院再次驳回了赵家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裁定书》显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原西峰市公安局即出警,第二日勘查了现场,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该案长期未侦破,但原西峰市公安局所从事的勘查现场、询问证人等行为,应属司法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警方在办理该案中缺少“立案决定文书”,但对该案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赵家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赵家人提供的“指导性案例”与本案非同类案件,不具有指导意义,没有参照效力。因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家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起诉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赵世利儿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终审裁定前后,法院并未组织庭审,对此家属认为不妥。同时,赵世利儿子认为,既然警方19年没有立案,后续所谓“刑事调查”的说法便存在程序问题,因此,该案属于行政不作为,而非刑事案件。
“我们还将继续上诉,申请再审。” 赵世利儿子说。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