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同一地点又相遇……|五大曝光

据毕节交警:

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

但是,总有些人

不知悔改,无视安全

再次酒驾终被严厉处罚

4月22日,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民警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一男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当天晚上22时30分许,朱某军驾驶号牌为贵AF2B**的小型车辆行驶至织金县三甲大道变电站路口处,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进一步查询核实,朱某军曾于2021年10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一地点被织金公安交警查处过,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朱某军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500元的合并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毕节公安交警一贯严厉查处。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乘坐酒后驾驶的车辆,切实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酒驾醉驾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通讯员:何兴鹏 编辑 :邱静 审核: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