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芷江一男子因醉驾被判实体刑

怀化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健 黄渊文)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向某红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往对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罪一般都判处缓刑,不用“进去”。但本案对犯罪情节同样轻微的向某红却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他要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二个月,这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少见,为何如此?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红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某乡镇赶往县城,在途经芷江某路段时,因突然紧急刹车导致摩托车失去平衡而倒地,倒地的摩托车因惯性向道路中间滑行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随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鉴定,向某红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5mg/100ml。另查明,本案被告人向某红曾于2020年12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2022年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报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七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因被告人向某红在本次醉驾前已经因为酒驾被处罚过一次,所以按照新规,其不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对于酒驾的惩处将会越来越严,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社会建设。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引起高度重视,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