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实现全覆盖

“作为成瘾性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已经从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需要由药师审批才能购买,对购买的数量也有限制。不得不说,检察机关在保障老百姓特别是青少年的用药安全和身心健康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浙江省湖州市某药店药师潘医生口中提到的,正是湖州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实践。从刑事案件中敏锐捕捉到未成年人滥用成瘾性药品线索,以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并牵头联合出台浙江省首个《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促进提升涉案药品管制级别,该案前不久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菜篮子”“米袋子”“餐盘子”“药罐子”……舌尖安全历来无小事。浙江检察机关以快检技术夯实立案关口,以最严处罚形成强大震慑,坚决保持打击犯罪高压态势,抓好食药安全链条保护,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食药安全隐患颇多

危害群众身心健康

走在舟山市普陀区,不少市民发现曾经一度风靡的“金箔蛋糕”“金箔冰激凌”等“镀金”食品已在商超、蛋糕房、甜品店等场所销声匿迹,甚至连外卖平台、本地网络交易平台都难觅其踪。这一改变源自当地检察机关的一纸检察建议。

“金银箔粉不属于我国规定的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部分商家宣称的‘可食用金箔’,可能是其他重金属和色素结合的‘假金箔’,存在重金属中毒的风险。”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应华珍介绍,今年2月,针对“镀金”食品问题,该院率先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制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遏制住了这场“食金之风”。

“从我们的办案情况来看,蔬菜染色、饮用水大肠菌总数超标、肉类非定点屠宰、外卖食品加工环境脏乱差、保健品虚假宣传、精神药品违规使用……这些都是真实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并影响群众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桂淑娟说,着眼于农产品安全管控,饮用水安全,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等领域的隐患问题,浙江检察机关紧盯农贸市场、餐饮店、水源地等重点场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筑牢食药安全防线。

“以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冷鲜禽为例,在屠宰、流通、销售、交易这一链条中就存在各类隐患,为此我们专门就检验检疫、标识不清、证照不全、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进行抽样检测及公示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桂淑娟说,去年春节期间,浙江检察机关就冷鲜禽食品安全问题立案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5份,推动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检查近2700户次,立案查处44家经营主体,责令整改相关经营户29家,销毁未检疫家禽近2000只。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餐饮、自动售货机、社区团购等食品药品新业态的监管问题也获得了足够的关注。

“在三门县,自动售货机的显眼位置都被张贴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卖平台上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都已上线,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可以查看,真正做到了‘持证上岗’。”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吉平说。

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浙江检察机关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共立案2461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491件),启动诉前程序2070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437件),起诉256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1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2件),法院已审结225件。

快检技术助力办案

抽丝剥茧锁定证据

面对日常生活中具体的食药安全问题,如何从繁杂的线索中及时锁定犯罪证据,跑赢时间?对浙江检察机关来说,以自身力量解决大量公益诉讼案件中低难度的检验鉴定,快速检测实验室无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通过快检实验室,我们对市面上销售的23款抗(抑)菌制剂进行激素、抗生素、抗真菌类药物检测,有21款产品检测结果为一种或两种药品阳性;在性保健用品店所购样品中,西地那非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而这些都属于违法添加。”江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毛闽燕介绍,2019年8月,该院成立了浙江省首家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可承担食品药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蔬菜水果农残超标、肉类及相关产品兽药残留的定性或半定量检测等,目前已开展快速检测300余次。

快检结果能否直接运用于公益诉讼办案,是否需要进一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毛闽燕介绍,需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过研判有诉讼可能性的案件;二是快检方法特异性低,容易出现假阳性结果的情况。而对于检测方法特异性、灵敏度、准确性较高,且行政执法机关比较配合易再次获取样本的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快检结果作为诉前案件的重要证据。

据了解,浙江省三级检察院已建成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99个,数量为全国之最,基本实现全覆盖。2021年,快检实验室参与的成案案件数达到178件(次),其中食品药品案件超过一半以上。

“当前,快检实验室运转顺利,参与检测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我们的调研结果来看,不少检察官认为,快检实验室为案件的线索摸排、司法鉴定前的筛选和证据固定提供了第一手技术报告,让办案更有底气和自信。”浙江省检察院技术处一级调研员褚建新说。

最严惩罚最强震慑

全力捍卫食药安全

以一级致癌物甲醛等化学制剂泡发牛百叶,以此达到增白增重、防腐保鲜的效果,杭州市萧山区经营户王某一度以为掌握了“致富密码”。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终他等来的,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4.5万元罚金以及三年从业禁止外,还因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面临支付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

打着减肥食品的歪脑筋,刘某某和纪某某把含有违法添加的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销往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0余元。最终,经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二人被判高达1300余万元的10倍赔偿金,这是目前浙江省食药领域公益诉讼金额最高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一场聚焦食药安全顽疾的“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在全国铺开。其间,浙江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共提起惩罚性赔偿案件80件,其中法院审结的53件中,有43件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2件支持8倍惩罚性赔偿,8件支持3倍惩罚性赔偿,涉及赔偿金共计1660余万元。

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有富介绍,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要表现为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甚至是有毒有害的药物成分;另一类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表现在农贸市场经营户在自制加工的食品中超范围或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足以影响人体健康。

“惩罚性赔偿是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器,公益诉讼弥补了之前众多消费者无法或难以通过诉讼保护其权益的司法空白。但当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面临适用难题。”黄有富说,浙江省11个地市在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上均实现了零的突破,大部分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这些案件能够顺利提起,很大程度是当事人为争取刑事案件从宽从轻处理而主动提出赔偿,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如果违法行为人履行能力有限,尤其是部分案件销售金额大,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后违法行为人缺乏相应的履行能力,则最终难以执行,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影响司法效果。因此,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提出,我们要求结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黄有富补充道。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认为,食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之一。惩罚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新的违法行为。基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对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可以实现让违法者或潜在违法者不敢犯、不再犯、不愿犯的预防目标。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龚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刘丹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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