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3伤!5人不顾劝阻旅游遇险,救援队冒雪营救2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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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人自驾前往西藏冈仁波齐的游客被困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政府新闻网站消息,近日,5名自驾前往冈仁波齐的游客不顾气象部门的风雪预警和当地公安民辅警、群众劝返告诫,仍前往该地区,导致被困。虽经当地相关部门全力救援,但最终仍有2人不幸遇难,3人受伤。
据了解,5名游客分别来自湖北、福建、云南等地,通过社交软件相约,于1月30日自驾从拉萨出发。随后在2月2日被困,经向当地警方求助后,有3人于3日晚间获救,另有2人在下撤过程中,失去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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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普兰县公安局民警在转运被困人员。(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供)
01
5名自驾游客冈仁波齐
被困海拔5700米
日前,一网友“藏区自驾自由行领队小唐”2月1日发布的笔记截图被广泛转发。笔记中称,“五个小伙伴来自全国各地,两天狂奔1200公里,本地人都劝我们不要上山,卓玛垭口雪深过膝。来都来了,不去岂不是很遗憾?今天先到止热寺探探路。”目前,该社交平台上,已搜索不到该用户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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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藏区自驾自由行领队小唐”和“时间神偷”发布的笔记
据介绍,卓玛拉山垭口地处冈仁波齐北侧,山顶海拔5700米左右,地势异常险峻,常年积雪,时有大风。一行5人不顾气象部门的风雪预警和当地公安民辅警、群众劝返告诫,仍前往该地区,最终被困。
02
118人雪中搜救
两名被困者失去生命体征
2月7日晚,普兰县公安局官微发布消息,被困人员之一的徐某2月2日晚报警称,“我们有5个人,刚下卓玛拉山垭口,现在找不到路了,请求公安机关帮助。”
阿里地区立即组织由公安民辅警、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组成的救援队伍,共计118人,马匹9只,各类救援车辆25台,分批次赶往5人被困区域,全力开展搜寻救援工作。救援民辅警克服重重困难,在2月3日17时左右到达被困人员处,此地海拔高达5630米,是沿线最险峻的路段,积雪深达40厘米—50厘米,有的地方深达七八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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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县公安局民辅警在积雪和结冰的山路上,搜寻被困人员。图片由普兰县公安局提供
在民辅警的救援下,刘某、黄某、唐某3人下撤至安全地区。4日凌晨3时许,3人被送到县人民医院,经初步检查,3人除出现手脚冻伤外,其他身体指标正常。虽经全力救援,但被困人员叶某、徐某还是因被困在海拔高、地势险峻之处,身体长时间处在极端寒冷、极度缺氧条件下,又无能量补给,在下撤过程中,失去生命体征。
据介绍,5名被困人员分别来自湖北、福建、云南、四川、广西,通过社交软件相约,1月30日,5人自驾从拉萨出发,前往冈仁波齐。
03
遇难者家属:正前往当地处理
对事故原因存疑
2月4日,在大家热热闹闹度过春节的时候,徐某的家人却突然间接到了他遇难的噩耗。据徐某表姐介绍,节前,徐某告诉家人,单位倡导就地过年,自己也被安排了值班,无法回家过年了。“直到出事我们才知道他去了那里,他肯定是怕妈妈担心,所以背着家里面去玩的。”
事发后,有网友指出,五名成年人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网上铺天盖地的质疑,徐某表姐表示:“我们的孩子确实有责任的,网上骂声很多,我们能理解。”徐某表姐提出,家人本来以为是一次意外事故,没有打算深究,但看到许多网友发布的信息后,认为事故还存在很多疑点,表弟等人是否花钱请了唐某当领队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我和小唐打了一次电话,他说他不是领队,全程AA制,自己没有收费。这些事情不能凭空猜测,要讲证据,如果小唐真的是领队,他应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某表姐说。
04
幸存者唐某回应:很痛心很抱歉
但我不是领队,没收费
唐某是此次事故中的三名幸存者之一,他称自己并非大家口中的“领队”,五人来自全国各地,通过某社交平台相识,在拉萨集合后,一同出发前往冈仁波齐。“所有组队信息我的手机上都有记录,警方也知道。”唐某指出,自己在行程中负责开车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出,车费油费都是自己垫付,并未提前收取任何费用。
引发网友争议的是唐某的社交媒体账号“自驾自由行领队小唐”。该账号目前已被唐某注销。他透露,自己是出于炫耀的心态,将用户名从“喜欢户外的小唐”改“自驾自由行领队小唐”。
唐某回忆,确实在事发当天,沿途一位牧民曾告知他们“有点危险”,但在路上碰到了稀稀拉拉的几名同行游客,也就没有把他人的劝告放在心上。“来了这么远,还是想去看一下,不想留下遗憾。”唐某表示,这个决定是五个人一起做的,大家都是自愿前往,“我们五个人都是第一次来海拔这么高的地方,有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心态。”
唐某说,事发后,自己的生活也受到了巨大冲击,至今不敢告诉家人,“生命流逝不可回,对于逝者我感到非常痛心,浪费救援资源非常愧疚,被网友骂也是自己是活该。”他告诉记者:“当地救援队伍很辛苦,被困地点常人自保尚且困难,更别提救援,很多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冻伤了。”
目前,遇难者家属正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唐某和其余两名幸存者仍留在当地,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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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搭伴儿自驾游”的法律提示
一般而言,旅游组织者在自驾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针对车辆的安全设备隐患,组织者应尽到提醒和帮助排除一般故障的义务;针对行车安全,应尽到全程安全领航、维持行车顺序、配备联络工具、合理控制车速、即时通报道路状况、随时警示提醒等;针对旅游行程,应做到合理安排行程,食宿组织有序等;针对突发事件,应尽到积极协助处理、提供善后服务等。
自驾游的基本特征是自发组织的松散性旅游形式,与通常的团体游相比,旅游者的自主性、自我管理性都较强。因此即使对有营利目的的自驾游组织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无限扩张,责任不能过于加重,而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内,主要体现在组织行为是否尽到了安全提醒、基本保障及救助义务等,从而在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推进自驾游有序、健康发展等诸方面找到恰当的利益平衡点。
作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要加强旅游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参加自驾游、登山、漂流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活动时,更要具备一定的旅游安全知识,做好所有防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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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齐鲁晚报、封面新闻、《旅游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