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系安全带被罚50元,乘客质疑:有何依据?泸州交警答复了

近日,市民林女士反映

她在搭乘出租车途中遇到交警巡查

因未系安全带被开了罚单

“我搭乘的是出租车,因未系安全带被处罚了,这样的处罚有依据吗?”林女士提出疑问。

图据网络

林女士介绍,1月7日上午9时许,她搭乘一辆出租车途经纳溪区紫阳大道,远远就看到有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

“当时我不知道在查什么,就没有太在意。”林女士说,直到出租车被交警拦下后,交警发现她没有系安全带,就进行了口头提醒,并让她出示身份证。随后,交警向林女士开具了一张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字样的电子单据,单据上有缴纳罚款的二维码,上面同时注明“决定处以50元罚款”。林女士认为,上车后,出租车驾驶员并未提醒自己要系安全带,按理说,驾驶员也该有一定的责任。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针对林女士提出的疑问,记者从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秩序科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这些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交警指出,具体处罚实施办法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第2款第7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处罚主体为其本身

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肖超铭介绍,林女士的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该违法行为不记分,处罚金额为50元。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上述有关规定中,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主体为乘车人本身。值得提醒的是,乘客作为交通参与者,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乘车中系好安全带是一种自觉守法的行为,即便没有旁人提醒,乘客也需要自觉守法,这也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重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