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离婚是否一定要等“冷静期”?

案例:
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上寺村牧民吐某和美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在共同生活中,两个人常为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希望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吐某称,两人协商好离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等“离婚冷静期”结束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因双方都表示不需要冷静期,便到法院请求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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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瀚文 作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释法: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永丰渠人民法庭庭长赛尔克·努合马尔介绍,为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民政部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希望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智处理婚姻问题。
“但这个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赛尔克表示,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系经过认真思考,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两个人自愿调解离婚,双方均可以从不幸福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开启新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