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昌两地任免一大批干部

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会上通过了一系列人事任免事项。
钟华辞去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钟华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高峰辞去乌鲁木齐市副市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高峰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乌鲁木齐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吴坚辞去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坚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吴勇同志为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任命王光地同志为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李建忠同志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任命张有伟同志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刘晓同志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阿力甫·尤努斯同志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何新同志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冯剑同志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刘铁俊、高方伟、李岩、畅虎、张兆林、张文英、常旋、朱喜盈、马依拉·艾力、葛瑞、热那古丽阿吉、努尔墩·艾合麦提同志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蒋兴国同志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梁新蔚同志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林忠、郭萍、梁荣、周忠新、艾米旦·依特木、杨文红同志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熊志江同志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忠同志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蔚同志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新钢同志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梁新蔚同志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勇同志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晶晶同志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斌同志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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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
沙吾列提同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热合买提江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
决定免去:
刘婉琳同志自治州商务局局长职务;
王 相同志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张晓岩同志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王亚武同志自治州统计局局长职务;
马 鑫同志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徐海山同志自治州信访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徐海山同志为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星雷同志为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阿依肯同志为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梁 建同志为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立平同志为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李功业同志为自治州信访局局长;
王晓强同志为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三)
免去:
叶尔宝同志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瑞连同志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宋海山同志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努尔兰同志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
免去:
陈 新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李 娟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伊帕尔古丽·安外尔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吴 冰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 倩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颖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
批准任命:
马青萍同志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毕 云同志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宇明同志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方 瑾同志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环金同志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菊梅同志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阿娜尔·奴尔苏力同志为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昌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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