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595、219,数字相当震颤!有的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对于所有的驾驶者来说

2011年5月1日,是一个难忘的日子

从这一天起

我国正式将"醉驾"入刑

从此,喝酒和开车

便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也像冰块和炭火,无法同炉

转眼,"醉驾"入刑即将10周年

小编特意找来大数据及典型案例

跟大家分享

数 据

自2011年5月1日至今,洛阳交警10年间共查处醉驾交通违法11595例;因酒醉驾发生较大事故后被追究终生禁驾219例

醉驾亡人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4月6日23时15分许,杜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沿九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都路王城大道由西向东方向下穿隧道东出口东12.7米处时,遇杨某驾驶的登高工程车头东尾西停放于该处,由于杜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9mg/ml)驾驶机动车,加之杨某使用登高工程车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两轮摩托车与登高工程车左后轮胎发生碰撞,杜某、李某肢体与登高工程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杜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使用登高工程车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该事故责任。

案例二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2月22日20时45分许,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定鼎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关林路口处时,遇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在该处等候路口信号灯,由于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加之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致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陈某肢体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7月18日10时38分许,郭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司马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葛大街路口东23.5米处,遇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该处北半幅机动车道北侧头西尾东停放,由于郭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87.1mg/100ml)驾驶电动三轮车,加之石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电动三轮车前部及郭某肢体与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郭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石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四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0月30日21时57分许,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联盟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路口时,遇苏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在该处停车等待联盟路由东向西方向交通信号灯放行,由于宋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7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致使二轮电动车车身前部与微型普通客车车身后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宋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综观10年来对醉驾行为的依法整治

效果有明显提升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

已经全社会达成共识

逐步深入人心

但是仍有人以身试法

除了要承受法律制裁、经济损失

家庭、职场都会因此受到影响

你的一次酒驾

影响的可能是孩子的一生

洛阳交警再次强调

所有驾驶员都要做到

开车滴酒不沾,喝酒绝不碰车

永远不要心存侥幸

法网恢恢,醉驾无处可逃

拒绝酒驾,生命无价

素材来源:洛阳交警法制科、洛阳交警事故处理大队

编辑 | 董栋

初审 | 田贝贝

复审 | 刘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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