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122)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者:天津市书法家协会隶书委员会副主任 邢纪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

作者: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杨伟伟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

作者: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范庆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者:贵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杜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作者:山东省泰安市书法家协会常务副主席 沈维进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作者:山东省楹联艺术家协会主席助理 徐学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袁荷平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作者: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老年诗书画协会会员 张翊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