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江:社矫期间贪杯玩“失联”,任性男子“酒醒不见牛腊巴”

基本信息
社区矫正对象韦某,男,1987年8月出生,2020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6日到柳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柳江区司法局拉堡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案件过程
2021年3月31日下午15:40拉堡司法所接到韦某妻子来电,对方焦急地向司法所打听韦某目前下落,并称韦某从昨天下午至今未回家,不知道他在司法所到底经历了什么事?司法所工作人员顿感莫名其妙,因为当天所里并未安排该名社矫对象参加学习或劳动。意识到情况反常,拉堡司法所随即查看其定位信息,未发现异常,同时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往韦某家进行调查询问。在韦某家向其妻子了解到:韦某大概从30日下午14点多出门,出门前告诉妻子他到司法所交三月份的学习和思想汇报,下午17:30左右韦某妻子欲与韦某进行视频通话,韦某未接,但回复了一条司法所门口的短视频,并发信息说自己被司法所训诫了。到了晚上20:00左右韦某又发微信称:其手机被收缴,有可能被司法局或司法所滞留到晚上或者第二天,同时还特别交待妻子不要将此事告诉妈妈,以免老人家担心。韦某妻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自己没考虑那么多,就相信了韦某的话。可是直到31日下午也未见韦某回家,期间韦某既不回信息也不回电话。担心丈夫安危的妻子情急之下,便想到了打电话到司法所询问。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便告知韦某妻子,事实上当天下午韦某并未到司法所进行报到或者提交相关材料,查看移动监管平台轨迹也显示韦某并未越界,经多种方式联系韦某也是处于失联状态,希望家属要与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如果有其行踪线索需要第一时间告知司法所,并告知其家属社区矫正对象不经批假无故外出或失联所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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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韦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
案件结果
就在司法所还在努力组织查找时,韦某于当晚19:45分左右自行回到家中。4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韦某交代了其失联经过:自30日下午出门后被朋友邀去喝酒,因不想妻子为其担心便编造了去司法所参加学习的谎言,当晚喝酒至凌晨1点半左右又赶至海吉星批发市场做生意,一直到早上8点左右收工,收工后去同行朋友家吃早饭,期间喝了白酒,直至最后酒醉在朋友家睡着,醒来时已经是晚上19:30左右。这时看到司法所的来电信息,这才与司法所取得了联系。同日上午,区司法局局长助理、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对韦某也做了训诫,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容儿戏,违反监管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柳江区司法局局长助理、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对韦某进行训诫
案例分析
本案中韦某在未向司法所申请外出,也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无故失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二十八、三十条相关规定,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其次在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仅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后果。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应该根据《社区矫正法》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监管措施,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期,必先向其详细说明具体的监管规定,并组织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从监管的意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