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香山美墅四期泳池成摆设?开发商:那是我的

日前,南方日报、南方+报道了香山美墅果岭(香山美墅四期)交楼至今已有两年多,但小区内的游泳池却始终未开放。业主何先生表示,实际上,游泳池在2018年6月就已达到开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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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华侨城香山美墅果岭。冯少文 摄
对此,该楼盘开发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回复南方日报、南方+时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泳池属商业配套,所有权益归开发商;泳池的管理,开发商可委托或授权他人依法经营。而对于其中涉嫌违建的情况,开发商未作表态。
不过,对于开发商的说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不认可,他表示,“开发商这个约定是无效约定,因为它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方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据了解,华侨城香山美墅果岭由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交付后由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楼盘2017年8月的备案信息,其销售均价为8.28万元/㎡,总价为1211-1956万元。
开发商:泳池是我的
开发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回复中表示:
关于香山里四期(香山美墅果岭)泳池一事,经核查,业主对此存在一定误解:基于合同约定,我们非常希望能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因个别业主误解所有权问题,目前泳池开放受阻,我们希望主业能尽快促成我方启动泳池运营事宜。
根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购房风险提示》约定:泳池属商业配套,所有权益归出卖人(开发商);泳池的管理,开发商可委托或授权他人依法经营。目前,泳池计划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泳池开放后,同样对社区业主提供服务。
我们非常重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泳池的运营也会合理合法进行。与业主和谐发展,保持友好沟通,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环境,是我们致力提升服务的意愿和宗旨,也希望业主能充分了解合同约定的内容,避免误会,促进泳池的尽快开放。
不过,关于泳池规划为商业,且所有权归开发商的说法,其未能提供除了合同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案例:有开发商被修改600余格式合同
据媒体披露信息,4月7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查处了我国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明确这部分收入归业主,责令某房地产公司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原来,该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对此,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指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侵犯广大业主的权益。这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开发商约定无效
“上面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说,“不要总拿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说事”。
周争锋表示,“开发商这个约定是无效约定,因为它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方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不是开发商所有约定业主都要遵守,因为这个约定是格式合同里面的条款,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争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游泳池是否属于商业配套项目,周争锋认为,“这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看规划的,开发商有可能在偷换概念”。
对于后续,周争锋给业主提了两个建议:第一查规划弄清楚这个游泳池的性质,第二,如果是格式合同的话,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格式合同的问题。
【撰文】冯少文 王春艳
【作者】
大湾区楼市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