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警开枪误击致冲卡车副驾驶死亡,广西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面包车强行冲卡,司机却在民警鸣枪示警后,拒不停车,加速逃离。民警向面包车轮胎方向连开三枪,不料误击中副驾驶位上的陆某,致其死亡。
死者家属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交警开枪合法,不予国家赔偿。
死者家属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请再审,近日,广西高院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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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回家
接到了丈夫死亡的消息
三年前,对于丈夫陆某出事前后的事情,张女士依然记得清楚。
2018年7月9日傍晚,她在家煮熟了饭,打电话叫丈夫回家吃饭。陆某回答她,不回家吃了,等会儿要去朋友家。
当晚9时许,张女士接到丈夫电话。“说是要帮朋友的朋友开车去趟广东,可能一两天才回来,我也没多问去干什么。”张女士说,当时丈夫做滴滴司机已经有一年时间。
7月10日晚10时许,丈夫打来微信视频。“他还和儿子连线说,自己已经到了博白县,还有两三个钟头就可以回到家,并提醒儿子早点睡觉。”
张女士和丈夫陆某都是广西钦州市人。张女士出生于1993年,丈夫比她大两岁,两人老家都在一个镇上。经人介绍,两人于2011年结婚。2013年,儿子出生。陆某出事的时侯,儿子才5岁。
7月11日凌晨,张女士醒来发现,丈夫并未到家,打电话也没接通。早上起来,张女士也没有看到丈夫的身影,电话依旧没人接。“我以为他开车,就打了两个电话,没有多打。”张女士说。
7月11日8时许,陆某父亲接到博白县英桥镇派出所电话,称要家属尽快赶过去。张女士说,他和公公“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有理”。11时左右,陆某的父亲再次接到警方电话告知,陆某正在医院抢救,家属需尽快赶来。
协商无果
家属提起诉讼
再次接到警方电话,一家人才着急起来。
7月11日下午1时左右,张女士和家人赶到了博白县英桥镇派出所。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他们,陆某已经去世,并讲述了相关过程。“后来我们也去查过,医院没有抢救记录。我丈夫在遭到枪击的时候就死亡了。”张女士说,“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内心都崩溃了。”
博白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警情通报称,7月10日晚,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英桥中队在本中队门口路段设卡开展专项查缉行动。
11日凌晨1时许,从广东廉江市方向驶来一辆挂桂KL6881号牌微型面包车。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不但不听从指挥,强行冲卡,还在民警检查当中,开车直接冲向执勤民警,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判明发生暴力抗拒执法、袭击人民警察的紧急情形下,民警依法鸣枪警告,仍无法制止后,被迫开枪自卫,击中车内一人,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初步调查,该嫌疑面包车上有对讲机和11副假车牌,且该车所挂的桂KL6881号牌也是假车牌。死者为陆某,男,27岁,钦州市钦北区人。车上人员涉嫌走私犯罪,为逃避打击,冲卡企图逃跑。
张女士说,丈夫离世后,家属曾与博白县公安局就赔偿一事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8年11月1日,张女士和家人将博白县公安局起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博白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违法,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68万余元(一审庭审结束后变更为273万余元);还原事件真相,为死者恢复名誉,向家属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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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开枪行为合法正当
2019年7月1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次案件。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驾驶套牌面包车搭乘陆某途经博白县交警大队英桥中队检查点时,交警示意廖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廖某某拒不配合,冲过检查点逃避检查。交警追缉期间,廖某某拒不配合,将车开至英桥镇某搅拌站,民警傅某某等三人追上来后,将警车堵在门口拦截。
之后,民警傅某某等3人持手电筒下车。辅警曾某某进入搅拌站,发现涉案车辆停在搅拌站后,用手电筒照车示意停车检查,廖某某仍不配合,朝曾某某迎面快速开车冲过来,快到曾某某面前时,又快速打方向往搅拌站里面左边的拌料沙堆快速开去,发现没有去路后,又继续掉头逃跑。曾某某追上去,再次用手电光示意停车检查,廖某某仍不配合,加速朝曾某某的方向开来,曾某某躲闪不及,左手的手电筒被撞掉,人也倒在地上。
这时面包车又朝民警傅某某迎面开来,傅某某赶忙闪到一边,立即拔出枪支连鸣两枪示警,面包车不但不停反而加速向搅拌站门口开去,傅某某又对着车轮连开三枪,面包车加速冲出搅拌站朝博白县方向逃去。傅某某等人驾车跟踪尾随五百米后,发现该车从路边的一块空地开出,当场将其拦截。民警将廖某某控制后,在车上发现22块车牌,同时发现陆某受伤,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同时查明,廖某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廖某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廖某某的讯问笔录中,廖某某曾供述:陆某也参与了运输走私香烟,廖某某为主驾,陆某为副驾,路上轮流开车。在开车逃跑的过程中,廖某某对陆某说:“帮看路,有路口提醒拐进去。”跑了几公里后陆某说:“前面有个路口”,廖瑞基即开车拐进去,开到一个沙堆时,陆某说:“没有路了,快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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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警察开枪合法 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认为,傅某某在出警过程中经开枪警告无效的情形下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正当。在发现陆某中枪后至被送去抢救时止,被告及其民警始终都处在积极处置现场、意图救治陆某的状态之中,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陆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尽管陆某因枪弹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死亡,但死亡结果并不能倒推出被告不及时救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不及时救治。
博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天,民警佩带、使用枪支合法。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博白县法院认定,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合法正当,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博白县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玉林市中院另查明,涉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廖某某发现傅某某查车后拒绝配合,迅速掉头逃逸至搅拌站。傅某某等人驾车追至搅拌站内,曾某举起手电筒示意廖瑞基停车接受检查,廖某某驾车加速冲向曾某方向逃跑,曾某躲闪时摔倒在地。
该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至于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应给予补偿,本院在此不作评判。”
该院认为,在廖某某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暴力性之评价不被改变的情况下,该院认定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具备合法性。该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张女士再次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重新审理此案。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未对被申请人博白县公安局应否给予再审申请人补偿问题进行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4月12日,记者致电张女士,张女士告诉记者,现在案件处于重审阶段。
“丈夫的遗体至今还在殡仪馆保存,事情得不到解决,后事就没办法处理。唯一的证据就是这一个遗体,事情没办法处理。”对于这次的发回重审,张女士表示,希望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同时请求法院追究涉事民警使用枪支的责任,做出公平公正的审判。
“我们的诉求还是和以前一样,第一就是事情得到解决,我们的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满足,第二就是追究涉事民警开枪的责任,希望问题得到解决。”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家属的诉求依然未变,请求法院确认博白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违法,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68万余元(一审庭审结束后变更为273万余元);还原事件真相,为死者恢复名誉,向家属赔礼道歉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远 实习生 尹琦
编辑: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