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现场|本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判了!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他人生命,是现代化城市治理的难点之一。

今年除夕前一日,家住上海市杨浦区的蒋女士就在自家楼下惨遭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中头面部,这“飞来横祸”究竟是何人所为?

4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了这起本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於晨麒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其居住的3楼厨房窗口扔出,砸到正在楼下人行通道处的被害人蒋女士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蒋女士右眼角外侧一处瘢痕,共缝合六针,右前额部一处擦划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於晨麒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2021年3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於晨麒提起公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本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案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十佳公诉人,从检24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10年。

焦点一:被告人於晨麒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高空抛物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抛掷物品中除了陶瓷杯碎片外还有其他生活垃圾,与直接抛掷陶瓷杯相比危险性较低。抛掷的地点在小区内,不同于街道等其他公共场所。根据相关判例,被告人抛掷垃圾的行为无法与菜刀、从23楼抛掷冰块等行为相提并论,同时被害人的伤势仅是轻微伤,故认为在目前司法解释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量。

公诉人认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构罪要求,作为该罪构成要素的高空、物品、情节严重均应当结合案件中其他关联条件来准确认定,综合把握,不能将高空、物品、情节严重割裂开来理解适用。本案中被告人抛掷的物品是尖锐的陶瓷碎片、抛掷时建筑物的高度为十余米的高空、抛掷物品坠落的位置是人行通道处、抛掷物品的时间为人员经常出入的时间点、抛物行为实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综合判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该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焦点二:综合本案事实、认罪认罚情况、被告人预交赔偿款的情节,对被告人於晨麒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於晨麒的家属在法庭审理期间预交了部分赔偿款,体现了被告人强烈的赔偿意愿,被告人於晨麒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危害影响,建议对被告人於晨麒宣告缓刑。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定义务。对于被告人预交赔偿款的行为,不仅要看其履行法定义务是否修复了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要看是否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害人保留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亦未谅解被告人,被告人高空抛物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修复。同时,对于被告人能否判处缓刑,不仅要看其是否认罪,还要看其悔罪的表现。被告人於晨麒到案以后从避重就轻到推诿罪责,直至审查逮捕阶段才如实供述,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一开始不以为然,随着司法阶段的推进,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思想教育后,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还未有深刻的认识,公诉人认为其悔罪态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於晨麒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多次实施、抛出物品的高度及物品性质、是否造成实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从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正是考虑到该行为对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但并不排斥其他罪名的适用,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等,要从行为性质及后果综合判断适用罪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本案系我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从三楼抛出装有碎瓷杯的垃圾袋,导致被害人头面部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所采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