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邻居因土地归属对簿公堂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郭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限期将侵占的土地清理后交付给原告李某。案情涉及群众土地、利益纠纷,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某、郭某是同村人。几年前,村里土地调整分给郭某一块土地,之后郭某得了腿疼病,便让李某的公公亓某先种着,时间长了以后,亓某的家人都认为这块土地是自己家的,再后来,郭某想把地收回,亓某不同意。

去年在村委的调解下,郭某与亓某达成协议,同意将这块土地交出还给郭某。然而,达成协议后亓某不但没把地还给郭某,还种上了庄稼。期间双方为这块地没断了争吵,一气之下,郭某拿起锹镐将亓某种上的玉米、花生和花椒树都给刨了,转而种上自家玉米。李某便将郭某告上了法庭。

牛泉法庭庭长陈文堂分到该案后,考虑到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业、农村、农民的核心问题。同住一个村的邻居因为土地问题对簿公堂,实在是影响不好。便在庭前与原、被告分别联系,了解案情事实。

陈文堂发现,这块土地先前承包人为原告李某的公公亓某,土地调整后该村土地登记簿上的承包人为被告郭某。该土地在农村大面积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前多年由原告李某经营耕种。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还为原告李某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了承包期限,被告郭某虽然提供了村委会的土地登记记录,但证明效力低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明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争议土地在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土地范围内,原告拥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种植的玉米、花生、树株毁损,自己种植上玉米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将土地清理交付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