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粉丝财物,卖山寨手机……“直播带货”裁判文书翻倍增长

2020年,直播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关于直播电商的各种行业乱象也屡见不鲜。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我国在业/存续的“直播”相关企业(包含个体户)共15.19万家,其中2020年新增7.4万家,同比增长886%。
近三年来,网络直播相关裁判文书数量呈增长趋势。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2018年审理内容包含“网络直播”的裁判文书有606份,2019年增长至1315份,2020年进一步增长到1537份。此外,2021年数量,截至目前已经有65份。2019年,审理内容包含“直播带货”的裁判文书仅有1份,2020年达到108份,2021年截至3月已有21份。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内容,有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加多名粉丝微信后以恋爱之名骗取粉丝财物。也有主播在直播间售卖山寨机,被法院认定欺诈。3月15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哲瑀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直播电商存在的乱象,主要出现在商品品控不过关,以及虚假宣传现象比较严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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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在直播平台骗取粉丝财物,如何认定直播诈骗?
律师:以恋爱名义骗取打赏应属诈骗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件案由类型来看,以诈骗案出现最为频繁,直播理财诈骗、直播打赏诈骗、恋爱诈骗等各种诈骗案层出不穷。此外,非法经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法律纠纷也相对较多。
今年2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加多名女粉丝微信,以李子沫的名字与多名女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借此骗取粉丝的钱财。2020年1月至3月,宋某某以公司业绩考核、与其他主播PK、生病输液、交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1111.69元(直播间刷礼物83186.3元,微信转账67925.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至于打赏所得是否计入犯罪所得?判决书显示,经查,宋某某与被害人先行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在快手直播平台编造各种事由,骗取被害人刷礼物打赏,该款项应计入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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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严哲瑀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常见的直播诈骗的情形是“有货不发”。老百姓所讲的“诈骗”可能也包含卖假货,但是在刑法上诈骗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卖假货是带有一定欺诈的行为,但是它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而对于打赏,严哲瑀认为一般的打赏不算诈骗。“一般我们会把打赏看成是两种法律行为,有些认为他是一个赠与行为,也有一些是认为对劳务报酬的支付。”
严哲瑀举例,一般以唱跳形式做直播,这可以算作劳务报酬的支付。但他指出,在这过程中,以恋爱或其他名义骗取打赏费用的这种则属于诈骗。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建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纳税情况监管。马进认为应该规范目前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
严哲瑀表示,一般正规的平台已经开通了代缴税通道,但也不排除还有小平台在这方面还没有解决问题。他认为直播主播的税务问题将是后续重点监管的一个方面。
直播带货带出假货后如何处理?
律师: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直播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共271件。从处罚事由来看,以直播平台内容违规、直播内容虚假广告宣传这两类为主。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在某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即被告持一部手机在向直播间三百多人介绍售卖,称手机为iphoneXsMax256G(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官方售价约一万元,由于此手机已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以卖。原告购买后,发现涉案手机为仿冒iphone的山寨机。最后法院判被告除了退还购机款外,还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原告其他一些合理支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不同的直播带货模式下,直播平台所扮演法律角色亦不相同,故不宜将直播平台一刀切的定性为电子商务平台或非电子商务平台,而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主播在直播平台内开设有店铺,消费者从下单到完成交易均是在该平台内闭环完成的,该模式下直播平台应视为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适用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承担诸如身份核验、信息保存、安全保障等一系列的平台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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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前夕,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2020年度社交电商消费投诉数据与典型案例报告》。提到退款问题、商品质量、网络欺诈、发货问题、网络售假、虚假宣传及售后服务是2020年全年社交电商投诉的主要问题。
报告指出,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触碰法律监管的现象,尤其是社交电商模式合规问题,引发争议。
“直播带货”这一新兴的消费模式也带来“参与销售主体多且责任不清晰”的问题,这个责任该如何界定?
对此,严哲瑀认为,责任与收取费用情况相关联。如果单纯是纯佣的模式,主播承担的是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如果是作为销售辅助,可能就要承担销售主体的责任。这在以往案例中也出现过法律争议。直接销售主体承担着与销售者相同的责任,比如在销售中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严哲瑀指出,目前直播领域,法律基本可以规制大部分直播带货行为。他认为更主要的问题还是在监管方,还存在边界不太清晰的问题。“比如说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这些需要更加明确。”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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