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滨路有人飙车“炸街”?南宁交警:拿下7辆!

近日,有群众报警称,在南宁市滨江路一带,晚上有人飙车“炸街”,严重扰民和危害交通安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对此展开调查。
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专案组民警通过现场走访、蹲点守候和大数据平台研判,很快锁定了7辆嫌疑车及滕某等7名驾驶人,随即传唤他们到案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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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滕某等7人驾驶的车辆均存在不同程度改装,车辆灯光、尾翼、轮毂、排气管等都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且未在公安车管部门备案。在现场测试中民警发现,这些改装后的车辆在行驶中会发出巨大的交通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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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民警依法对滕某等7人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责令他们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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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南宁交警对飙车、飙声违法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切实营造安宁的道路交通环境。
再次郑重警告
严禁非法改装
杜绝飙车飙声
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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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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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胡永萍 责编:肖宇锋 编辑:杨岚晶 校对:张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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