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西藏一男子在高速上酒驾,结果……

2月15日23时53分许,山南贡嘎县驾驶人达某驾驶藏A4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G42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泽贡高速公路36KM+8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群众报案。

接到报警后,泽贡高速交巡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发现一辆白色北京牌轿车撞到中央隔离栏,造成隔离栏和车辆损坏。

民警在事故现场调查时,发现驾驶人达某身上散发出酒味,达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民警立即对达某进行口头传唤至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对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9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西藏交警

来源:日喀则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