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鲜”招牌不能乱打!用养殖鱼冒充河鲜 金堂县一饭店因虚假广告被罚

生活中,大家经常能看到,一些餐馆打着“河鲜”的招牌,但“河鲜”广告并不能随便乱打。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执法人员在近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金堂县淮口镇的一家饭店利用“河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随即对该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月5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金堂县淮口镇的一家饭店户外广告中含有“河鲜点杀”,菜谱中含有“河鲜……”等内容。该饭店涉嫌经营、利用长江流域及金堂县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饭店为招揽顾客,增加吸引力,在户外广告宣称“河鲜点杀”,在菜谱中宣称“河鲜 水煮鱼(花鲢)45元/份 酸菜鱼(花鲢)45元/份……”,而实际使用的花鲢系从淮口街道金汇综合市场购进的养殖鱼。

饭店用养殖鱼冒充河鲜。

“当事人利用‘河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餐饮服务经营者以“河鲜”为噱头作虚假宣传,一方面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也破坏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社会氛围。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2021年1月2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2000元。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监管部门提醒,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市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者采购、加工、经营、利用长江流域及成都市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违法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及成都市天然水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虚假违法广告,以及以“野生鱼”“野生河(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追溯来源流向,协同有关部门一查到底。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图据金堂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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