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李玉书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庆纪检监察网消息,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李玉书受贿、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玉书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王河镇镇长、党委书记、砂石总站站长(砂石管理局局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合计人民币254200元,利用担任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万元为其儿子购房。对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宣判后,李玉书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54200元,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李玉书利用担任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玉书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李玉书量刑时已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