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失火烧山,谁坐牢!

随意烧荒
很容易引发山火
但仍有小部分人
抱有侥幸心理
在野外违规用火
结果引发森林火灾
案 例
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镇安镇南安村委新围村山场发生山火。接报后,镇安镇和区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扑火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该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违法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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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祝某汉正在扑救山火,并向市公安局云安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在镇安镇南安村委新围村狐狸哗山场自留地烧地草不慎引发山火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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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记者来到昨天发生山火的镇安镇南安村委新围村山场,看到山上的部分树木已被烧焦,现场不时见有护林员正在巡查。记者了解到,经过多方努力,明火已于昨天晚上10点45分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要设施损毁。目前,山火现场分别由区直单位、镇村干部及各镇支援人员约130多人分三个片区留守、巡查,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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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2月22日14时许,云安区石城镇茶洞中学后面山场也发生一起山火,于当天16时30分左右被扑灭。经核查,山火现场位于石城镇茶洞中学后面塘背坑山场,过火面积尚待鉴定,被烧毁的林木为桉树和杂树,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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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干燥天气持续
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森林火灾极易发生
云安区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正在生效
请广大群众注意森林防火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担何责?
你必须知道!
法律链接: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能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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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情节较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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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 1 号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发布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全区专职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和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五、各镇、国有林场要立即启动森林防火巡查机制,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野外火源管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指定专人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短信、微信及宣传标语、宣传单张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或8638298、8638799。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记者:周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