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芜湖湾沚:扰乱法庭秩序,这名男子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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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区首例扰乱法庭秩序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南陵县法院开庭审理卞某霞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卞某霞之子卞某某因不愿其父母离婚,欲阻止法院庭审程序。当日,卞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农药进入法庭,在该案即将开庭之际,乘工作人员不备,拽坏被告席话筒。在该起离婚案件承办法官朱某某进入法庭后,卞某某上前抱住朱某某并咬住朱某某的面部,用脚踢朱某某大腿内侧,造成朱某某面部受伤流血和腿部受伤。期间,卞某某两次走至法庭窗户前,拟作跳楼状扰乱法庭秩序。当日,因庭审活动被迫中断,该起离婚案件延期审理。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案侦查终结后,南陵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芜湖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湾沚区检察院依法管辖。湾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卞某某实施携带毒害性物品进入法庭、故意毁坏庭审设施、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处罚。2021年1月28日,湾沚区检察院以卞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湾沚区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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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湾沚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