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一男子在郯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作为传统习俗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
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
但殊不知
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却潜藏危害
给大气、环境
乃至人身安全都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但是,仍有个别人无视法律的尊严,无视民众的期盼,无视警方的行动,置若罔闻,心存侥幸,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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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8时许,郯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临沭县玉山镇人)在郯城县郯东路一足浴店附近,违反烟花爆竹燃放有关燃放时间和区域的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后,张某认错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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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群众安全不容扰袭。
违法燃放一日不绝,
严管严查绝不收兵。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主城区和有关地区范围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八)郯城经济开发区;
(九)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为主城区,主要是北环路-师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沭河路以西,西环路-工业路以东的区域。
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工作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各商业住宅小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2、各社区、村(居)、商业住宅小区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劝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 1月20日
希望大家能
遵守好“禁”则
切勿抱着侥幸心理
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之害,教训惨痛
炸伤烧伤难免皮肉之苦,情节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引起火灾要受法律追究,引发事故必将担责追责。一个个案例目不忍睹,一个个教训触目惊心。
2月2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两名儿童因放鞭炮引发爆炸,造成路面塌陷;
2月8日,江苏高邮一男子因放鞭炮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3人受伤;
2月11日,山东青岛一名2岁儿童被鞭炮炸伤眼睛,被紧急送医;
2月11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接诊4例因放鞭炮导致眼睛受伤需要手术的患者
2月11日,广州增城一工厂因燃放烟花发生火灾,造成厂房损毁
2月12日,重庆合州一名小女孩放鞭炮时被炸意外身亡
2月13日,湖北随州一小区因放鞭炮发生火灾,造成多辆轿车和摩托车被烧毁
全国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灾难数目惊人,后果严重,教训极其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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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们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为了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临沂公安向广大居民发出倡议:
一、遵规守法,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运输、存储、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争做守法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优良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进入新时代、崇尚新风尚、打造新民俗,坚持“厉行节约,告别陋习”,以电子爆竹置换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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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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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今年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处置非法燃放行为,为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环境。
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
禁限放规定
平安祥和过大年
来源:郯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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