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服务范围扩大、报销限额提高……桂林人用医保看病享更多利好!

2020年12月,自治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根据自治区文件,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哪些医保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参保人今后将如何受益?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非广西籍居民参保更方便
记者从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约为430万人。《通知》实施后,极大方便了在桂林工作或生活的外地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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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规定,在桂林市居住且办理居住证的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不仅如此,在桂林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同样也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之前,户籍不在桂林的居民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持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也能在桂林参保,但参照的是国家颁发的一些文件,本地一直没有明确的文件来规定这一点。《通知》出台后,非广西籍人员在桂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将更加有据可依。
“这项新规扩大了桂林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群体,非广西户籍的居民在桂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就医结算也将更加方便,他们享受的待遇也和本地户籍的居民一样。”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说。
门诊服务范围扩大
《通知》根据自治区文件中“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将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将桂林的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范围进行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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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此前,桂林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能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享受门诊医疗统筹,选择面较小。新规出台后,服务范围扩大,参保人员今后在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也能享受门诊医疗统筹服务。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知》,本市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全市范围内可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一家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同时,还扩大了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表示,《通知》中明确了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严重精神障碍病种,从此前的2类扩大到了6类。“以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的病种,只包含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两类,现在将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4类疾病也纳入其中。”
此外,《通知》还新增了流(引)产的报销内容。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门诊报销限额提高
对于参保人来说,医保能报销多少无疑是他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此次城乡居民医保新规出台后,门诊报销限额和报销比例均比之前有所提高。
据了解,此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时,每年最多可获得报销200元。《通知》出台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的门诊报销限额提高了100元。
同时,门诊单日报销限额及比例也一同上调。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之前执行的政策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单日门诊医疗总费用不高于60元,报销比例为65%,现已提升到每日不高于100元,报销比例上调至75%;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此前单日门诊医疗总费用不高于3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报销75%,现已提升至每日不高于70元,报销比例上调至85%;在校学生因病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单日门诊医疗总费用不高于30元,报销比例为90%,现已提升至每日不高于70元,报销比例为90%。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日不高于150元,报销比例为65%。
该工作人员表示,提高全年及单日的门诊报销限额和比例,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看病、就医负担。
断缴续费后取消等待期
每到年末,不少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都会把医保缴费提上日程。记者了解到,《通知》对于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情况也有了新的利好。
《通知》提出,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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