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置镁铝粉末废料导致爆炸致4死3伤 5人获刑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镁铝粉末废料(俗称抛光粉),属于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在对镁铝粉末废料处理的过程中,刘某华等人却想卖钱,后刘某华将自己分得的镁铝粉末废料大部分卸货到路段存放,结果镁铝粉末废料突然发生燃爆,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一审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刑。2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处置镁铝粉末废料 欲出售卖钱

2019年11月1日,中山市东升镇商贸城豪富街25号对开路段发生一起镁合金粉引起的燃爆事故,造成4死3伤。镁铝粉末废料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为什么会在商贸城路边存放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路某华开始经营中山振铸公司,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镁铝粉末废料(俗称抛光粉)。同年10月,路某华指使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平寻找做建筑工程的人员,欲将镁铝粉末废料掩埋到土里。同年10月26日,陈某平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良,称公司有抛光粉需掩埋处理,姚某良同意处理,并与陈某平商定收取处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同年10月29日上午,姚某良带领被告人赵某军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振铸公司搬运抛光粉,并当场支付赵某军850元报酬。随后,赵某军将镁铝粉末废料搬上三轮车,因其三轮车不够装载,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某华到现场帮忙搬运,并承诺给予400元报酬。刘某华开三轮摩托车到场与赵某军一起搬运镁铝粉末废料并向赵某军提出该废料是抛光粉,可以卖钱。

搬运期间,陈某平当场告知该废料是危险物品,易燃易爆,一定要用土掩埋。随后,赵某军、刘某华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镁铝粉末废料离开。陈某平开着小车、姚某良开着两轮摩托车跟随,准备监督掩埋。

后姚某良提出可带陈某平去掩埋现场查看,于是两人去到中山市一工地查看,并在此等候赵某军、刘某华。但赵某军、刘某华未到该工地,而是驾驶三轮车去中山市一商贸城寻找买主。期间,陈某平、姚某良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联系赵某军强调废料具有危险性,督促其必须用土掩埋,但赵某军均未听从,而是伙同刘某华将镁铝粉末废料以人民币500元卖给陈某明,两人平分该款。同年10月31日,陈某明开货车运输镁铝粉末废料到佛山市南海区销售,因无法卖出,又运回中山市东升镇要求退还给赵某军、刘某华。

赵某军、刘某华要求陈某明支付了人民币300元的处理费,平分了该款,并将镁铝粉末废料搬下货车分装到两人的三轮摩托车上分别运走。其中赵某军将自己分得的镁铝粉末废料运到自己住处的院子里存放,刘某华将自己分得的镁铝粉末废料运至中山市一商贸城,大部分卸货到路段存放。

镁铝粉末废料爆炸致4死3伤 5人一审获刑

2019年11月1日早上8时许,存放于路段的镁铝粉末废料突然发生燃爆,造成4人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全身大面积烧伤,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一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赵路军、刘向华等5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人分别判刑。后路某华、陈某平、姚某良等3人提出上诉。

路某华认为,涉案粉末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他已尽谨慎处理义务,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陈某平提出,他是听从路某华的安排找姚某良处理废料,其一直有督促掩埋废料,并如实汇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姚某良提出,陈某平未告知他处理的是抛光粉末,请求从轻改判。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某华、陈某平、姚某良及原审被告人赵某军、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4人死亡、2人重伤二级、1人轻微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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