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查!桂林这些批次口罩不合格!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这些批次口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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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于2020年9月3日派出抽样人员对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称生产单位:漳州市康大师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4.22,商标:康大师,规格型号:17.5cm×9.5cm)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过滤效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口罩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0-03EC090504)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01525),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本局于2020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被抽查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系漳州市康大师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在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承租专柜销售,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此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与南城百货公司无关,漳州市康大师日用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销售行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委托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全权负责处理。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货数量110包(20个/包),进货价11.07元/包,进货总价:1217.7元;销售数量108包,销售价13.9元/包,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1500.24元,违法所得282.54元。

处罚

2021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5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282.5元,罚款1717.5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相应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求,2020年9月3日,广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销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璟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4.19,商标:青枣,规格型号:175mm×95mm)和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必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3.12,商标:特优达)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11月1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0-03EC090509、2020-03EC09050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01526、GXJD20201524)。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分别联系了厂家,广东璟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一次性防护口罩检验结果无异议。广东必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了复检,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备检样品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局于2020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已查明,一次性防护口罩于2020年8月31日从贝莹美健康产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个,进货价***元/个,进货金额***元,销售价***元/个,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元,违法所得***元。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于2020年8月28日从深圳市众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个,进货价***元/个,进货金额***元,销售价***元/个,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处罚

2021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陆元(¥:206元),罚款叁佰玖拾肆元(¥:394元),罚没款合计:陆佰元(¥:6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相应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