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涉进口冷链食品三类行为可举报 最高奖励2000元

东北网1月25日讯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关键时刻,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成为百姓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1月22日,按照市里安排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省里最新发布的《的通知》,向媒体予以详细介绍,督促引导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规范使用追溯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有违法行为必查

为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平台”)作用,1月20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了《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黑龙江省的生产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平台”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相关产品进行赋码操作,并打印电子追溯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市场后,下游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平台”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黑龙江冷链平台”微信公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即日起,《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在我市落地执行,按照规定,我市检查监督部门将督促引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平台”,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类行为可举报

为推动“黑龙江冷链平台”应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了《的通知》。

通知明确,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不应用“黑龙江冷链平台”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对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的;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平台”电子追溯码,或电子追溯码与实际所售商品的品种、批次不一致的。

举报奖励分三级

通知指出,举报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及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等原则。其中三级举报每宗奖励500元,二级举报每宗奖励1000元,一级举报每宗奖励2000元。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拨打电话12315或到问题发生地的市(地)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有关证据等。

另外,通知中也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监管工作人员授意后进行举报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