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小伙竟私自组装枪支……

案情回顾

近日,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出于个人喜好,从某购物网站购买枪支配件在家组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的行为属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大通县某乡某村的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份,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疑似枪支配件并在家中自行组装,后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枪状物一支、空爆弹54发、钢珠67颗。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枪状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我国对枪械的管控有严格的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

均系法律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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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法官提醒

“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来源/青海普法

来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