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一男子被拘留10天!只因他随手扔了一个……

1月15日16时许,

在许昌市禹州市东十里颍河景观带,

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

扔进芦苇丛内,

引燃部分芦苇丛。

接到报警后,

消防部门立即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1月17日,

禹州警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

依法做出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

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目前,违法行为人赵某某

已被送至禹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近期,因天气寒冷,空气干燥,

消防部门接到的草坪、树林、柴垛等

火灾事故也明显增多,

其中大多数火灾事故属人为造成。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火灾事故历来无小事,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有五种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