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16时许,
在许昌市禹州市东十里颍河景观带,
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
扔进芦苇丛内,
引燃部分芦苇丛。
接到报警后,
消防部门立即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1月17日,
禹州警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
依法做出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
以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目前,违法行为人赵某某
已被送至禹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近期,因天气寒冷,空气干燥,
消防部门接到的草坪、树林、柴垛等
火灾事故也明显增多,
其中大多数火灾事故属人为造成。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火灾事故历来无小事,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有五种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