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摘走9个蜂窝后,路人受马蜂攻击致身亡,他们要承担责任吗?|案例

采摘马蜂窝泡药酒,不料被其破坏蜂巢的马蜂回巢,将路人朱某桂蜇伤后送医不治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采摘马蜂者姚某周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38万余元。
图片
现场勘查,划定责任
姚某周在某网络视频平台看到李某松发布的关于马蜂窝的视频后,遂与其加为微信好友,并详细询问了马蜂窝的大小、数量、位置等信息,并表示将前来摘取马蜂窝泡酒。
2019年9月4日,姚某周与其他案外四人一起从湖北省来凤县驱车来到重庆市开州区,与李某松联系后,准备前往视频中的地方摘取马蜂窝。在前往目的地途中,姚某周等人途经案外人吕某轩家时,发现路旁的树上有马蜂窝,姚某周一行五人自行采取措施将该马蜂窝取下,取下之后继续前往原定目的地。此时,李某松及赖某俊在约定目的地等待姚某周一行。双方见面后,在李某松、赖某俊的指引下,姚某周等人又摘取了9个马蜂窝。
第二天,吕某术等人的亲属朱某桂途经吕某轩家路旁时,被马蜂蜇伤后送医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同年10月24日,吕某术等人将姚某周、李某松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51万余元。姚某周抗辩称,自己之前一直都在采集马蜂窝,是为了泡酒做药,每次摘取马蜂窝后,为了安全,都让周围的人2小时以内不要出门。朱某桂的死亡与其摘取马蜂窝没有关系。一审法院为查明案情,专程到事发地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地面上遗留有散碎的马蜂窝,以及锯断的马蜂扎窝的树枝。调查走访周围群众了解到,事发地点属于公共路段,该地并无俗称“地骷髅”的马蜂存在,姚某周摘取马蜂窝前,没有发生过马蜂蜇人,但之后发生了几起马蜂蜇伤人的事情。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追加事发当天与姚某周一起摘取马蜂窝的其他四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采蜂行为增加蜇伤路人风险,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周等人摘取马蜂窝后没有清理完毕残留的块状蜂窝,也没有对锯断的马蜂扎窝的树枝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原蜂窝中的马蜂回巢,姚某周等人的行为增加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蜇伤的风险。
虽然,事故发生于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后第二天,但是根据一审法院调查走访了解的情况,事发地点并不存在其他马蜂。结合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后,往往会回巢且群起攻击蜇人的生活习性,及本案中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至朱某桂被蜇伤期间,有其他破坏附近马蜂窝的行为或死者系其他马蜂(如“地骷髅”)蜇伤致死的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蜇伤朱某桂的马蜂系姚某周等人摘取马蜂窝原住马蜂回巢的可能性最大,故朱某桂死亡与姚某周等人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认定姚某周等实际参与摘取马蜂窝、处理马蜂的人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姚某周等人采取喷杀药物等方式摘取案外人吕某轩家路旁大树上的马蜂窝,并在摘取后要求周围群众2个小时左右不要出门,说明姚某周等人能够预见马蜂具有攻击性,其摘除蜂巢的行为会引发马蜂攻击,可以认定姚某周等人对马蜂具有危险性有清楚的认识。
死者朱某桂作为成年人,经过事发路段时没有仔细观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划分由姚某周承担80%的责任,死者朱某桂承担20%的责任。因李某松、赖某俊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参与摘取事发地点大树上马蜂窝的行为,姚某周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二人不承担本案的责任。因姚某周与其他四人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故姚某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追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姚某周赔偿吕某术等人因亲属朱某桂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姚某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马蜂蜇伤人甚至导致人死亡一般属于意外事件,但如果是因为人为因素导致马蜂蜇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然朱某桂经过事发路段被蜇是姚某周等人摘取马蜂窝后的第二天,但因附近没有其他马蜂,而且回巢现象是野生昆虫特别是马蜂的一般生活习性,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后通常会发生攻击附近人、畜等的情况,所以可以认定朱某桂的死亡与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具有因果关系。因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后没有清理彻底,导致马蜂回巢留下安全隐患,是造成朱某桂死亡的主要原因。朱某桂作为成年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该观察通行,其未尽注意义务,应该减轻姚某周等人的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对于民间流传的蜂巢泡酒能治病等,并未有权威的医学证明。因马蜂有毒,攻击性强,危险程度高,建议大家不要尝试去捅马蜂窝。在野外遇见时,也要尽量避免惊扰马蜂群。
文章来源:公众号@重庆二中法院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