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村民卖鱼其醉酒身亡 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遵义一法院这么判

日前,遵义市凤冈县一位村民受人雇请,一同前往邻近的思南县卖鱼。不料,这位村民却因酒后不慎摔倒身亡。雇请他去卖鱼的村民,是否应该对他的死亡负责?当地法院作出了判决。

庭审现场

这名不幸身亡的村民、63岁的张某生,家住凤冈县花坪镇。2019年,其好友张某超因卖鱼生意较好,于是雇佣张某生帮忙卖鱼,并承诺给付一定的工资。

2019年12月27日,张某超与张某生一起外出卖鱼。二人在凤冈县某镇卖鱼的过程中,张某生私自两次喝酒,已呈醉态。当日16时许,张某超将张某生扶到货车副驾驶坐好后,二人开车来到邻近的思南县某镇。

到达地点后,张某超下车后去卖鱼,让醉酒后的张某生独自在车内睡觉。张某超卖完鱼后,去朋友家喝茶。在此期间,张某生在醉酒状态之下下车,当他行走到停车不远处时,不慎跌倒在4米高的土坎下,直至周边群众呼救,张某超才赶到现场。

在周边群众帮助下,张某生被扶到路边,张某超还用酸汤为其解酒。当天18时,张某生的亲属到场将其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张某生在医院去世。

事发后,张某生的家人认为,张某超明知张某生喝醉了酒,作为雇佣人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其酒后摔死,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生家人提起了赔偿。

去年8月,凤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张某超认为自己没有雇佣张某生,而且在其出事后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并联系家人抢救,尽到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忙被告张某超卖鱼过程中饮酒,应当知道饮酒后可能会出现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的后果。其饮酒后下车行走不慎摔倒受伤死亡,应当对自身遭受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张某超对张某生在卖鱼的过程中饮酒行为,未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阻,且在明知张某生饮酒后可能会产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反而将张某生独自留在车上,自己到他人家中喝茶,导致张某生中途下车后摔倒死亡,对此张某超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生死亡应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4万元,判决张某生自行承担85%民事责任,张某超承担15%民事责任即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超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