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贷后管理不到位 鄂尔多斯银行包头分行被罚20万

来源:金融界网

金融界网1月18日消息 包头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鄂尔多斯银行包头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被罚款20万。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银保监官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天眼查数据显示,鄂尔多斯银行于2001年11月07日成立,是一家地域性股份制银行,股东31家,其中大股东鄂尔多斯市广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坚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5%。

银行业务基于中小企业和三农对金融服务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金融市场等服务,包含结算、汽车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