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放火连烧三车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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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集法)男子饮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用打火机点燃停放在小区内的两部车辆,导致三部车辆起火受损,该当何罪?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放火案。

事发当天,被告人王某酒后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了停放在小区内的两部车辆的挡泥板。车辆起火后,王某逃离现场。其中,先被点燃的一辆车起火后,又导致另一辆停放在该车旁边的小轿车受损。随后,火势被群众和物业发现并由消防员扑灭。

经鉴定,三位被害人所有的三部车辆直接损失价格分别为30767元、1569元及4111元。

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家属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据悉,王某曾于2019年1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人民币44035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追究

法官说,判断放火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即属于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在于能否导致火灾的发生,即对象物燃烧后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所形成的灾害。

本案中,王某虽然点燃的是车辆,最终造成车辆损毁,但其放火行为严重危害了小区内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若车辆起火后,没有被群众和物业发现并由消防员扑灭,后果不堪设想。放火罪的成立条件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的危险,换句话说,只要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便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损害,对行为人也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