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结婚”5次后恢复自由身,该案入选2020年江苏法院十大案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通讯员 孙玲)河南女子尚某某在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已经先后与5名男子登记结婚,导致无法登记。尚某某状告民政局,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1月13日,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入选2020年度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有关人士称,这十个案例是从去年全省审理的众多案件挑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很强的典型意义。
女子“被结婚”5次,最终恢复了自由身
2019年12月10日,尚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区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已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分别与五名男子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高峰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某称并不认识与其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包括在江苏如东登记的男子沈某某。后来,尚某某报了警,并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但如东县民政局答复不予撤销。尚某某便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某某与沈某某的结婚登记及如东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经查,在如东与沈某某登记结婚的并非尚某某本人,而是尚某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办理结婚登记。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尚某某并不具有与第三人沈某某结婚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结婚登记行为,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错误,严重侵犯了尚某某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同时,被告还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一并删除尚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确保将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体现司法救济有效性与彻底性。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确认尚某某与沈某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并责令如东县民政局对尚某某和沈某某的错误结婚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在婚姻登记中,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都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该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某某解除“被结婚”的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尚某某此前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某某彻底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虽然该案裁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
徐州涉黑案多人被判刑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还以种种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周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某、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蒋某某团伙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所制造的34起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捏造团伙成员间债权债务关系达成调解,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有利判决的8起诉讼案件全部再审纠正,对4件申请执行调解书案件和4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全部撤销原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周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审查认定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对该团伙所涉民事案件进行地毯式排查,迅速再审纠正相关案件,为“打财断血”扫清障碍。
吸收公众资金132.07亿元,“爱晚系”实控人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曹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多人在江苏省、浙江省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审计,曹某吸收公众资金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曹某及其配偶名下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7.2亿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曹某继续退赔。一审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晚系”受害人中大多数是中老年人,他们被骗的都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该案中被告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院根据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了群众利益损失。
2020年度江苏法院十大案例目录
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四、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五、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六、曹某集资诈骗案
七、马某甲、马某乙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八、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九、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十、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