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诈骗被判有期徒刑4年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以虚构工程介绍给被害人蔡某某,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5.5万元人民币。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结这起诈骗案,在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图片
据悉,被告人杨某某曾在被害人蔡某某承建工程过程中提供过帮助,蔡某某心存感激,进而对杨某某心生信任,这让杨某某觉得有利可图。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蔡某某介绍青海省某县硬化道路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绿化工程等的事实,以“跑工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共计15.5万元。
该案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处分财产。为什么会上当受骗?一是被告虚构的事实比较逼真,难以识破。二是被害人缺乏辨别防范意识,要承包工程,自己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是不是有这样的工程,是否通过招投标,是否挣钱等。投资、包工程等有风险,市民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提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