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经济损失183.7万元!锡盟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锡盟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了“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全盟共查办案件465件,移送公安机关2件,查办大要案2起,受理消费投诉举报277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3.7万元,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整顿了市场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现将2020年“衣食住行”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0年7月28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电梯维保单位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经营案
2020年7月27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局滚动式检查组转办案件线索,对二连浩特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涉嫌取得生产许可后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2019年12月10日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并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构成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案
2020年1月15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锡林浩特市某服装店的床上用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交由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从海门市购进布匹,委托锡林浩特市某床上用品店进行加工,一共加工40套床上用品,货值金额5600元,获利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针织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5日,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检查发现某针织店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货值金额共计1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违法行为案
2020年11月6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左旗某加油站销售的柴油尾气净化液经检验不合格一案进行查处。
经查,苏尼特左旗某加油站从山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柴油尾气净化液(批号:2020-06)14桶,全部销完,货值金额28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0年10月3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太仆寺旗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网站宣传页面上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站销售的名称为某超干风干牛肉干条(200g罐装),在宣传页面上发布的“无防腐剂无脂肪”的文字,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西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20年1月3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镶黄旗某西餐厅吧台洗手池下方柜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咖啡豆。
经查,镶黄旗某西餐厅经营的上述进口食品是该西餐厅经营者托朋友从国外邮寄,共购进5000g,已使用2100g,售出140杯咖啡成品,货值金额2765.34元。该西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案
2020年1月29日,正蓝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出3号公告,要求特定时间从盟外返回正蓝旗人员主动居家隔离14天。2020年2月7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上都镇某店经营者一家当日从南方老家返回到正蓝旗,并居住在该店二楼住处。正蓝旗局依据3号公告立即向该店经营者下达《告知书》,要求其解除居家隔离前停止一切食品经营活动。2020年2月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店仍在从事蛋糕销售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其居家隔离期间暂停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形下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私自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案
2020年9月29日,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公司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经营场所内的商户以0.8元/度的电价进行收费,根据国家规定一般工商用电电价为0.4744元/度,该单位在标准电价之上附加了物业费。多收取商户0.3256元/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牧机械经销部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及无中文标识商品案
2020年9月2日,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乌拉盖管理区某农牧机械经销部的部分商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及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根据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