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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铜政告〔2021〕1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1.9008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委皖政地〔2020〕11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12月20日;

(四)批准用途:铁路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一)所有权人: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

(二)位置:东至骆驼山、南至陶冲水库后坝道路以北、西至袁凹山、北至高峰居民组大旱田范围内,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境内集体土地。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地类: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

(四)面积:1.9008公顷。其中:

农用地1.2424公顷(含耕地0.3022公顷)、未利用地0.6584公顷。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

所涉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暂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待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安庆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委皖政地〔2020〕11号)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7日

来 源 /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 辑 / 椰子皮

监 制 / 赵德柱 郑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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