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办案检察官简介

吴松龄,1985年3月参加检察工作,现任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从检22年来,先后在灯塔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反贪污贿赂部门、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岗位工作;2008年被选调到辽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工作,2018年调整到公益诉讼部门,曾被评为市级“十佳干警”,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

李振,1999年12月参加检察工作,现任市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2017年7月以来一直在市院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办理的“辽阳汤河水库周边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入选2018年度全省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办理“灯塔市某有限公司、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获评2020年全省公益诉讼精品案例,《检察日报》以《被毁林地能够恢复了》为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报道。

当前我国仍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 12月3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审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孙某林、薛某明、张某全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毒杀赤麻鸭,多次到辽阳市太子河两岸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再于投毒次日到作案现场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由张某全以每只50元的价格到市场销售。三被告共杀死赤麻鸭409只、绿头鸭6只、喜鹊1只,同时造成村民吴某家28只绒山羊(因误食毒玉米粒)死亡。此案经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依法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受理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辽阳市检察院指派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此案。办案人认真审阅该案的刑事卷宗并梳理相关法条,认为张某全等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其犯罪行为还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追究张某全等人的民事责任。遂于2020年 5月 14 日,对张某全等三人非法毒杀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投放的有毒物质呋喃丹,是一种高毒、残留期特别长的有机类农药杀虫药;涉案的野生动物赤麻鸭、绿头鸭、喜鹊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赤麻鸭、绿头鸭属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赤麻鸭、绿头鸭参照“鸟纲、雁行目、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为500元;喜鹊参照“鸟纲、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涉案野生动物共价值207,800.00元。张某全等三人在辽阳市太子河流域毒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其向餐馆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办案程序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报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24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全等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207,800.00元并支付至指定账户;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打击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不断拓宽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线索渠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履职到位,另一方面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有力提升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环保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