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男子被众网友斥责“活该”!事情跟4袋硬币有关……

1月5日下午

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推送

和广西北海有关

说的是什么事呢?

原来是北海一名“任性”男性被执行人

拎着4大袋硬币到法院还执行款

结果被法院认定“消极抵抗”

不但拒收这些硬币

另外又罚了该男子5万元

事件回顾——

在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叶某望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是该公司的前员工。2018年11月20日,朱某进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公司也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保费。

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遭遇事故导致手部受伤,治愈后继续在公司工作至11月25日。2019年12月1日,公司突然发送短信告知朱某,以“年龄问题”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却迟迟没有支付朱某11月份的工资。

朱某将此事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朱某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支付朱某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28.5元。

收到裁决书后,公司不服并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01

确认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02

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

03

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

04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该公司依然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依然不服,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朱某到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扣押车辆。

2020年12月28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该公司名下一辆奥迪汽车,叶某望对此心存不满。29日下午,叶某望带着几名公司员工,拉着4大袋拆散的硬币来到法院安检室,称袋里有2万多元,要用这些硬币偿还执行款。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法明理。

执行局局长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

针对叶某望的行为,法官对他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叶某望立即整改。同时,法院依法对叶某望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望于2020年12月29日提4袋硬币到法院,此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叶某望的态度和消极对抗行为对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影响工作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解决。否则,故意妨碍执行或实施恶意履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帖子在人民日报微信发出后

留言评论的网友一波又一波

全国网友纷纷点赞海城区人民法院

“做得好!”

记者注意到,评论中有很多声音都集中在两个疑问上——

法院判定男子消极抵抗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能不能拒收硬币?

带着疑问,记者找到海城区人民法院寻找答案——

1

法院拒收被执行人送来的硬币?

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

需要说明的是,这笔钱不是法院拒收,是申请人朱某拒收的。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已经先行向被执行人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上面写明法院“一案一账户”的银行账户,并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但叶某望仍故意通过“给硬币”的方式,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另外,事发当天,叶某望是通过面包车将硬币送到法院,并让工人扛到安检室的。之前,申请人朱某在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修工作的过程中遭遇手部受伤,当天是他的妻子过来接收还款。这么重的硬币,申请人当场是无法处理或带走的,申请人和法官也现场要求叶某望按照法律文书上写明的方式进行银行转账,但叶某望当场拒绝。因此,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拒收这些硬币。

被执行人叶某拎着4大袋硬币还款。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2

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叶某望“消极抵抗”?

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

第一,根据调查,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大宗生意,从事汽车服务行业,这些硬币来源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正常关联。

第二,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通过纸币、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其它方式来还款,但对方拒绝使用以上方法来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在法警和法官助理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都见证,叶某望曾当场告诉一名员工:“明天去兑成硬币,给他们送过去。”

3

罚款5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认定,叶某望的行为属于“其他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对处罚结果不服并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丨北海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