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纠纷按照《民法典》解决了 妥妥的

“热合买提,司法所干部了不起,兵团干部群众真的好!”1月2日, 哈萨克族牧民木某领回走失的马匹时,感激地说。

原来,昌吉市阿什里乡努尔加村的哈萨克族牧民木某放牧时,有4匹马走失,跑到了一〇三团十三连农户罗某的冬麦地里啃食麦苗。罗某驱赶马匹无效后,将马匹圈养,并向一〇三团派出所、连队汇报情况,发布消息寻找失主。哈萨克族牧民木某得知消息后前来认领。

罗某要求木某赔偿毁坏麦苗的费用 ,双方为赔偿产生争议,求助一〇三团司法所进行调解。

现场查看

一〇三团司法所负责人接待了当事人,调查纠纷起因,了解双方诉求,并邀请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参与调解,实地查看冬麦受损情况。

掌握基本情况后,一〇三团司法所负责人与阿什里乡司法所负责人、村干部联动联调,互通信息,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具体案例,调解小组以案说法, 参照近3年冬麦产量和市场单价进行了受损估值。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罗某和木某最终达成协议:木某按照约定一次性向罗某支付饲养动物致损赔偿金4500元。罗某向木某归还了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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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员:马德存 易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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