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人,养老保险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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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月1日起,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都将有变化!
具体如下
1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有所调整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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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其缴费比例维持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
《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要求则适时调整。
2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范围、待遇确定机制、
缴费档次标准都将有变化!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政策从参保对象范围、完善待遇确定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调整,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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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增加了曾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人员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有利于更好维护弱势人群的养老保险权益,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将港澳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取消入户本市不足15年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60%计发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
实施办法修订后,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增设150元缴费档次。修订后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和150元四个档次,给予参保人更多缴费选择,强化多缴多得机制。
此外,养老金全部计入豁免额。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时,城乡居民养老金作为豁免额,不计入家庭收入,有利于更好保障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赶紧扩散,
转发周知!
来源 | 珠海发布
编辑 | 佘心谦